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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合同的要求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8 08:40:01
所以如果你想顺利注册一个商标,你可以想象其中的困难。近年来,有关部门对泉州商标注册难的问题深有感触。报名时间长、成功率低,普遍受到人们的批评。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或初创企业一般会选择“商标转让”,毕竟市场不会停下来等别人。国家一直在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下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实施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1)启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多个,方便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业务,节约成本;
(2)它将分担商标注册和审查的一些任务,尽可能缩短商标审查的时间;
(3)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签发时间缩短为3个月。
(4)推广网上申请,扩大网上申请范围,只向商标代理机构申请。
(5)长期从事商标行业的朋友都应该知道,商标注册的官费是1000元,然后降到800元。现在是600元。商标注册的门槛实际上越来越低。与商标转让价格相比,不急于使用商标的人更愿意选择商标注册。当然,有好有坏,注册的人越多,成功率就越低。如今,时代变化太快了。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个性化。商标也是。
公司注册在园区开发区有什么好处呢?注册公司选择园区相比较自行到工商部门注册有更多的优惠政策。首先我们要知道注册公司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自行到工商部门注册:这类注册方法什么事都要自己做,人力成本物质成本都相对高,表面上注册费用比较低,但实际为达成这些注册要求所花的成本是很高的。第二种是选择到经济园区注册:这类注册方法表面上注册费用要比自己注册价格高,但综合下来节省人力物力,还不占用时间。
下面我们简单来说园区公司注册,对公司而言的优势有哪些?园区注册公司的优势概况起来有下面三大方面:一是手续简便;二是成本减轻;三是服务保障。
一、手续简便在哪些方面?1.各园区全程提供注册流程支持,为客户明确了注册方向;2.各园区全程提供注册所需材料,为客户省去了繁琐事宜;3.各园区全程跟踪督办注册进展,为客户减少了注册时间;4.各园区全程及时通知注册进程,使客户能随时掌握动态;5.各园区全程代理代办注册程序,使客户方便的完成注册;
二、成本减轻在哪些方面?1.各园区免费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客户不用为注册地址去租价格昂贵的商用地址了;2.公司经营地址不设地域限制,则客户可以减少在这个项目上的大量资金投入了;3.各园区代理接触注册相关部门,这样客户就免去在这个项目上的一些软性成本了;4.各园区提供多种公司注册模式,使客户可以选择各类相关的模式来节省相关成本。
三、服务保障在哪些方面?1.在注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确保客户顺利合法便利的完成公司注册工作;2.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到正式运营开始前,提供服务咨询或代理业务确保公司正式经营;3.在公司营业期间内提供工商税务等服务咨询并为客户代理年检变更审计等业务办理。4.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保障目的是以最大限度协助客户合法便利处理公司各类相关业务。
其实,商标转让合同是有的,因为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一定要注意。
1、转让人应注意:
一、受让人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限制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转让费尽可能约定分期支付。合同签订时已支付部分费用的,其余部分在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协议应避免在商标转让批准公告后一次性支付?
2、商标受让人应当注意:
一、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标转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有效。合同应附有泉州商标注册证。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仅要依赖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还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此外,还需了解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与转让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是否一致。转让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为了防止不同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而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应当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后续的商标转让不影响在先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对转让商标的受让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的许可状态。
3、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注意:
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受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核准公告之日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明确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事实上,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必须充分了解和理解所转让的商标,并在签订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什么是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申请商标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泉州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社情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视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自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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