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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限怎么延期?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0 08:55:26
我申请了这个商标,但由于相似性,我没有通过,这很令人头疼。但事实是,大部分泉州商标注册失败都是“相似”的。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来避免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中的一个概念。它可能是由相同或相似的字体、发音、含义或图形的组成、颜色和外观引起的。即使字符和图形的排列和组合是相似的,三维符号的形状和外观是相似的,它可以被判断为近似。
首先,从文本的角度看没有实质意义。避免三个以上单词的相似性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添加或删除它们来更改原始单词。比如从三个字中删除一个字,换成另一个字,也可以改变其余不变字的位置,也可以在三个字的基础上直接添加一个字,成为四个字的商标,不容易造成混淆。对于三个以上没有实际意义的词的商标,有时只有改变每个词的位置才能避免相似性。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标,只有少量的单词将被改变成具有相同形状或发音的单词而不改变顺序,这仍然是一个近似值。
另外,商标还有一个实质性的含义,这样的商标有时不需要改变那么多也可以避免相似。这是因为判断相似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对于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商标,人们一眼就能知道它代表什么。因此,即使两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商标的发音相同,在词汇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只要它们能分辨不同的事物,它们就不一样。当然,即使做了修改,仍然会有商标被判定为相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是完全无法弥补的。
由于商标人为审查中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标相似性的误判,商业法官在审阅过程中会有更严格、客观的审查程序,因此,当商标在相似性基础上被拒绝时,我们也可以拒绝审查。商标的选择虽然有技巧,但由于其专业性,不能保证不存在风险。在申请商标时,选择专业机构更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很多人开始发明出新的技术,注册自己的专利权。但是注册了专利权之后,也需要注意专利保护期限。那么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
中国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它们的使用年限各有不同: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保护期限法定为20年。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保护期限法定为10年。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定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与二维平面商标相比,由于增添了一维元素,立体商标的变化空间更为广阔,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更为丰富,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差异性和显著性。尤其是在人们日常办公和生活消费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日益加深的当今信息时代,立体商标因适合在互联网中呈现的特点,其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对于立体商标,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对于立体商标的选取和确立,这些特殊要求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实践中,一些立体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由于对立体商标的特殊性了解不深,认识不透,没能掌握其规律,而导致泉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使用受挫。
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2)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2)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哪些三维商标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泉州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先例是极少的。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在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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